宜蘭縣餐飲業職業工會章程
072年4月16日第0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73年3月30日第0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75年3月05日第0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0年2月01日第1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2年2月23日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5年3月06日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94年3月09日第1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99年3月08日第1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3月08日第1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2月17日第1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3月17日第1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年3月14日第18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2月14日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餐飲業職業工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資合作,協助政府推行
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縣
羅東鎮南豪里中正南路127-12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凡在本縣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
從事餐飲相關工作暨自營作業之勞工,均應加入本會
為會員;惟曾經為本會會員逾65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
年給付實際再從事餐飲相關工作者亦可申請加入本會
為會員。入會滿6個月才可享有會員福利。
第七條:具有會員資格之工人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一份
及檢附相關工作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
會費及各種已定基金後,方得為本會會員。理事會休
會期間由駐會理事審查。
第八條:會員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其他
一切依法應享受之權利。惟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
團體或具勞資雙重身份或未滿二十歲者不得當選為
理、監事。
第九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
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另本會代收之勞保費、
健保費應按季繳納,如會員自由意願預繳,本會亦應
代收以便被保險人。
第十條:會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行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及決議案或妨害本會名譽,經調查
事實者,由、監事會議議決,分別予以警告、停
權、除名處分。會員積欠會費保費經掛號函件通知
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授權理事會退會處,再提下
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以加強本會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會期
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產生之名額、
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表選舉辦法及人民團體
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之。其任期自第十八屆起
每一任任期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
大會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
監事一人。、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
依法選任之,均為義務職,惟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
交通費。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自第十八屆起互選理事長一
人,對內執行理事會決議案,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
其他重要事項,對外代表本會,召開理事會議並擔
任主席。理事長請假或因故喪失會員資格得由理事
會推選代理理事長一人。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自第十八屆起互選監事會召
集人一人,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及召開監事會議並
擔任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
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理、監事之任期自第十八屆起均為四年,連選得連
任,但每屆連任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監事出
缺時得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及會員分佈情形得設:
1.羅東鎮、三星鄉、冬山鄉、五結鄉區;2.宜蘭
市、壯圍鄉、員山鄉區;3.蘇澳鎮、南澳鄉、大
同鄉區;4.礁溪鄉、頭城鎮區;各地區冠於數字
等。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聘請會務人員若干名,其名額、職稱、薪
津,由理事會議決依相關法令任免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議分下列數種: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
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請求, 得召
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
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
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議經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由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
將會議通知送達理、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
人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區域小組之其他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
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如因故不能
出席得以請假。
前項理、監事除公事出差外,如連續缺席二次或
連續請假四次視同辭職,得分別提經理、監事會
議決後依次候補理、監事遞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法令已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
席方可開會,議案須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
第二十九條:本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均依照「工會財務處理準
則」辦理,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
查,每月收支情形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
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得請求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本會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徹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
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工會法與工會施行細
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宜蘭縣政府核
准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