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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餐飲業烹調從業人員持證比率相關公告

發布日期 : 2015-10-15 16:37:36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宣導:

為加強食安控管,餐飲業烹調從業人員持有烹調技術證及烘培業持有烘培食品技術士證之比率,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01號令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準則暨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第5條第2項第8款「一般餐館餐飲業」,系指從事調理餐食,並提供者,其所雇用之持刀、持鏟之烹調從業人員,須依該辦法聘用百分之五十之專任烹調相關職類技術證照人員。

考量提供之餐飲僅系經簡單調理,不需要專業烹調技術即可完成者如披薩外帶店、速食店、自助火鍋店、烤肉店等則非屬本辦法規範之類別。

惟如現場有提供其它需經持刀、持鏟烹調之熟食者,仍應符合一般餐館餐飲之廚師持證比例。

另,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有關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技術證照人員之持證比率,自104年11月7日起施行。

相關法條: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專任專門職業人員至少一人,其範圍如下:
一、肉類加工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
二、水產品加工業:食品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或水產技師
三、乳品加工業:食品技師或畜牧技師
四、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每年至少八小時接受訓練機關或其它機關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

第五條:
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