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員互助金規則
110.03.04第2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宜蘭縣餐飲業職業工會章程第五條第十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定名為宜蘭縣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員互助金規則。
第三條:互助金來源,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每月繳納新臺幣三十元做為互助金。
第四條:授權理事會依工作計劃由互助金提撥經費為符
合依金管會規定之會員投保團體保險;理賠金
額依合約約定內容辦理。
第五條:本會會員因未符合金管會規定未參加團體保險者本人死亡得由遺屬請領互助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第六條:本工會之會員(不計年資)發生重大災變時,得請領急難救助金最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
第七條:會員直屬死亡得申請新臺幣壹仟元奠儀。
第八條:請領互助金必備資料: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死亡診斷書。
3、 受益人印章,必須直系親屬。
4、 在本會支出(轉帳)傳票蓋受益人印章或簽名。
5、 急難救助必須提出村、里長證明,並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
第九條:本規則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條:本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