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要點
一、依據衛生服利部103.11.07發佈食字第1031301901號函公告之『食
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二、從事餐飲八大行業者皆為需加入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餐
飲相關公會或工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及認可之
公會或工會核發給廚師證書。
三、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四年。申請
展延者,應在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
工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它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
年至少八小時。
四、餐飲八大行業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廳(飯店內所僱用持刀鏟之烹調從業人員)。
(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承包學校營養午餐等烹調從業人員
或廚工)。
(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餐盒工廠內所僱用持刀鏟之烹調從
業人員)。
(四)承攬筵席之餐廳(有辦理婚喪喜慶筵席之餐廳所僱用持刀鏟
之烹調從業人員)。
(五)外燴飲食業(外燴廚師及持刀鏟之烹調從業人員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供應2個點或2個點以上之中央廚房所
僱用持刀鏟之烹調從業人員,如燒臘店由中央廚房統一製作
各類燒臘菜餚)。
(七)伙食包作業(承包公司、工廠或工地飲食,其持刀鏟之烹調
從業人員)。
(八)自助餐飲業(外賣或現場食用之自助餐、簡速餐,所僱用持
刀鏟之烹調從業人員)。
五、自103年1月起第一次申請廚師證書不須檢附衛生講習時數卡。